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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海南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公告

来源:海南省考试局 2013-9-12 20:36:57

我省2013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将于921-9月25举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机考分批进行,第一批921日上午900开始考试;补考笔试921日上午900开考。每位考生参加考试的时间以考生本人《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机考做答时间由考试软件自动控制。

二、考试科目及考试形式

级别

科目名称

科目代码

考试方式

考试时间

考核课程代码

一级

计算机基础及WPS Office应用

14

无纸化

90分钟

114

计算机基础及MS Office应用

15

无纸化

90分钟

115

计算机基础及Photoshop应用

16

无纸化

90分钟

116

二级

C语言程序设计

24

无纸化

120分钟

201224

VB语言程序设计

26

无纸化

120分钟

201226

VFP数据库程序设计

27

无纸化

120分钟

201227

Java语言程序设计

28

无纸化

120分钟

201228

Access数据库程序设计

29

无纸化

120分钟

201229

C++语言程序设计

61

无纸化

120分钟

201261

MySQL数据库程序设计

63

无纸化

120分钟

201263

Web程序设计

64

无纸化

120分钟

201264

MS Office高级应用

65

无纸化

120分钟

201265

三级

网络技术

35

无纸化

120分钟

335

数据库技术

36

无纸化

120分钟

336

软件测试技术

37

无纸化

120分钟

337

信息安全技术

38

无纸化

120分钟

338

嵌入式系统开发技术

39

无纸化

120分钟

339

四级

网络工程师

41

无纸化

90分钟

401403

数据库工程师

42

无纸化

90分钟

404405

软件测试工程师

43

无纸化

90分钟

401405

信息安全工程师

44

无纸化

90分钟

401403

嵌入式系统开发工程师

45

无纸化

90分钟

401402

 三、考前准备

921日参加考试之前,请考生务必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进入“计算机等级考试门户”查看考点发布的有关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网上下载并自行打印本人的《准考证》。 考生须认真阅读《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场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考试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附件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2: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海南省考试局

                                         一三年九月十日

附件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场规则

一、 考生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由工作人员核验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考生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尺子、橡皮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资料、磁盘,以及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和计算器、手提电脑、PDA等辅助工具和其他物品。

三、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上。

四、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五、考生在计算机上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验屏幕上显示的姓名、身份证号,如有不符,应立刻举手,与监考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六、在自己核验无误后,等待监考老师统一指令开始进行正式考试。

七、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死机或系统错误等,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员联系。

八、考生答题结束后,举手与监考员联系,等监考员确认考生数据回收无误后,方可离开。

九、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时间到将对系统进行锁定,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按监考员要求在考场等候,待监考员通知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十一、考生考试时,禁止抄录有关试题信息。

十二、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三、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员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处理。

附件2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 在考场或者考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获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二) 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事后查实的;

(四)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项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项成绩无效。

第六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项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项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证书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

(二)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工作,由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 指示、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四)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五)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六)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一条  因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取消该考点资格。

第十二条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试题考试系统光盘及加密锁丢失、泄密,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试题、考生答题文件、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指示、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 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 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 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 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 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 故意损坏考试设备的;

(八) 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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